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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港“境外中心”载运第三地进口货可入境 
2008-5-30
我国台湾媒体报道,海关日前邀请船务代理业者研商后同意,航行于“境外航运中心”的外籍船舶所载运之第三地区进口货物可入境,业界评估此举将可增加航商营运商机,并降低台湾厂商之营运成本。

    上周有一艘由韩国装载台湾进口货,经大陆港口,靠泊高雄港之船舶欲卸货入境时,遭到海关拒绝,经岛内船务代理公会分别向“交通部”与高雄港连系,两单位均表示没有限制即可以做,确认此举并不违反“境外航运中心”设置作业办法之规定,而引发海关执行是否过当的问题,此案经船务代理公会反映促请海关正视,而有上述突破之举。

    据“境外航运中心”设置作业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许可直接航行于“境外航运中心”与大陆地区港口间之外籍船舶,不得载运台湾地区以大陆地区为目的地或大陆地区以台湾地区为目的地之货物;原来之但书规定已于二○○四年底修正后予以取消,换句话说,依法自二○○五年起“境外”航运船舶所载运之第三地区进口货即可入境,只是海关有不同解释,认为修正后之规定没有说可以,也没有说不行,故仍按未修法前之规定执行。据悉,海运业者其实也多不甚了解,以致修法后迄今三年半仍无法落实此一更改,海关能根据业界反映,主动邀请业者研商,业界予以肯定并评估此举将可增加航商营运商机,有效降低台湾厂商之营运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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